屏检指出,邱姓里长于112年9月下旬,以每份新台币200元代价,向被告吴男及其配偶,及另名被告张男搜集连署书,并邀约吴男以相同代价向他人搜集之,吴男应允后,以相同代价向被告周、杨、蔡、叶等人邀集连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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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期间被告吴男以相同代价向連署人行求或期约贿賂,取得6份連署书;被告周以相同代价向連署人行求或期约贿賂,取得6份連署书;被告杨以相同代价向連署人行求或期约贿賂,取得5份連署书;被告葉以相同代价向連署人行求或期约贿賂,取得3份連署书;被告蔡以相同代价向連署人行求或期约贿賂,取得10份連署书,被告周、杨、蔡、葉将其等取得之連署书交予被告吴,吴、张再将取得之上开30份連署交给邱男。
专案小组循线查获,经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被告邱男获准,业经侦查终结,认被告邱、吴所为,触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7条第1项第2款之对連署人行求、期约贿賂而使人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
专案小组循线查获,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邱姓里长获准,全案今日侦查终结,认邱姓里长及吴姓男子涉嫌违反选罢法提起公诉;另有5人协助经检察官谕知缓起诉处分,分别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万元,并分别接受法治教育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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