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修正《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四大内容,包括删除现行例外得使用兽铗之规定,全面禁用;增订原住民「非营利自用」狩猎之要件、「备查制」及未经许可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之行政罚;扩大得没收、没入犯罪或违规相关物品之范围;增订保育类野生动物逸失围捕费用由饲主负担之规定,并加重未通报或未积极围捕之罚则。

东非狒狒去年逃脱六福村。左/取自我是中坜人脸书,右/林务局提供
东非狒狒去年逃脱六福村。左/取自我是中坜人脸书,右/林务局提供

农业部表示,兽铗因会造成误触动物的严重伤害,《野生动物保育法》已明文禁止兽铗之制造、贩卖及使用,且不论是农民防治兽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猎,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实务上亦已极少使用,因此本法纳入相同规范,全面禁止使用兽铗。

农业部说明,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利用野生动物之行为,倘为非定期性、无法事前预知之申请,应有多元弹性措施,以尊重其传统狩猎禁忌、贴近实务需求,故增订原住民「非营利自用」狩猎之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丧礼俗等狩猎需求之(事后)「备查制」。

此外,农业部指出依现行规定,原住民基于传统文化、祭仪,未经申请许可猎捕「一般类」野生动物,应处行政罚锾;但若未经申请许可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却无明文规范,导致以往偶有原住民因此受司法追诉及判刑。

农业部说明,原住民狩猎文化权利既受宪法所保护,实有必要针对未经许可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明订其行政罚,避免对原住民族传统文化狩猎行为课以刑责,并兼顾野生动物保育。

农业部说,一般刑事犯罪或行政违规行为,得没收或没入之物品,以属于犯罪或违规行为人所有者为限;有鉴于违反本法规定者,对于野生动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处罚行为人外,对于非属行为人所有、供犯罪或违规之相关物品,亦应适当处置,爰扩大范围,不问该物品属于何人所有,均得没收、没入,以避免行为人心存侥幸。

农业部并指出,鉴于保育类野生动物逸失围捕,可能造成国家社会资源耗费,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增订饲主通报义务、围捕所需费用由饲主负担之规定。另因围捕过程可能引发社会及民众之不安、恐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爰加重保育类野生动物逸失未通报当地主管机关或未积极围捕之罚则,以防范类似案件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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