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发生「王信福杀警案」,王信福在1990年8月10日凌晨,与陈荣杰等人至嘉义船长卡啦OK店唱歌喝酒后,发生2位警员被枪杀事件;检察官起诉认定王信福先朝黄警射击一枪后,将枪交予陈荣杰,并指躺于座椅上的吴警称「结掉这一个」,陈荣杰即朝吴警射击一枪,致2警死亡。
历审法院认定,是王信福将手枪交给陈荣杰,并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称「结掉这二个」,陈荣杰对2警各射一枪致死。陈荣杰被判死刑并于1992年枪决、王信福逃亡,在2006年返台被逮捕,2011年判决死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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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王美玉、高涌诚今天召开记者会,吁请法务部对王信福案研议提非常上诉及再审。而吁请提起非常上诉的理由有三:首先,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12号判决皆指出,未经被告当庭对质诘问之未到庭证人,不得为法院论断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证据;而在该案中,判决依据未经王信福当庭对质诘问,陈荣杰之证述应不具有证据能力,亦不能作为本案有罪论断之依据。
王美玉指出,第二为事证不足,判王信福有罪的关键证据是陈荣杰前两次的警询笔录证称「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声说『结掉那二人』」,但在场所有其他人的证词都无法证明「王信福命令陈荣杰」,也都没有看到「扶手肘」的动作,这是孤证,是出于警询笔录,因此,一般证词所需的真实性担保全部都不具备。
王美玉说,陈荣杰自从第三次警询及侦讯开始就改称他只有开一枪杀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杀死的。鉴于陈荣杰的说法极不稳定,可信度极低,而且他作为共同被告,其利益与王信福的利益本有冲突。
王美玉提到,第三是重要的吴姓证人于警询时被刑求,历审判决均引述吴姓证人警询时的证词,称王信福于案发前交「一样东西」给陈荣杰,惟他在法院时,就证称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这样说的。而在监察院调查中,该证人再次叙述1990年间受到警察刑求的经过。原判决采为依据之证据资料,若因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取得致无证据能力,应循非常上诉程序谋求救济。
2位监委也提到吁请再审的3理由。首先,监委委托测谎专家就王信福原测谎图谱重新判读认为无不实反应,代表王信福通过测谎;第二点,1990年嘉义警方扣案凶枪为右轮手枪,嘉义地院2007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鉴定有无王信福之指纹竟变为左轮手枪。陈荣杰既供称枪是王信福交给他的,犯案枪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纹,惟1990年起出凶枪时未送鉴指纹,错失查证良机。又十余年后凶枪误鉴,自无法比对。
最后,王美玉也提及,确定判决认定李男仅提供本案的凶枪给王信福,惟监察院发现李男与陈荣杰日常关系密切、是陈荣杰在开枪前的最后接触者、接应陈荣杰行凶后脱逃、指示丢弃凶枪、安排陈荣杰逃亡、要求陈荣杰为他脱罪,李男投案后称没有与陈荣杰联络,但陈荣杰证称见过两次面,两人供词不符。
王美玉强调,不能再有第二个江国庆,也认定王信福案是冤案,本案缺乏证物,完全靠证人证词;且死刑是重典极刑,不能草率采用孤证。高涌诚随后补充表示,该案的关键字是「孤证」,监院访谈时当迟在现场的6、7位在场人士,但多数资讯都指出不认为王信福有指使陈荣杰杀人之可能,这也是监察院坚信是冤案的原因。
高涌诚也提到,监察院与司法院认为测谎不足以作为证据,但法务部依旧认为测谎有证据能力,后来司法院妥协,认为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参考,但是法务部坚持要作为证据之一。但就以本案来说,王信福的测谎是通过的,「请问法务部要不要立场一致?」
高涌诚表示,宪法法庭将在4月23日针对死刑的违宪与否做言词辩论,而王信福案是个带头案,不过在本案的调查报告中,监察院并没有针对死刑违宪与否做进一步讨论。不过监察院认为王信福案是冤案,还是会把这份调查报告送到宪法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