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发言人陈宗彦因涉及性招待遭台南地检、监察院调查,不过监察院日前公布调查报告,却未对其弹劾,引发蓝营不满,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傅崐萁批评监察院办蓝不办绿、应该关门。

监察院今天晚间对此发布声明表示,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就台南市政府新闻及国际关系处前处长、民政局前局长陈宗彦涉违法失职情事一案,召开弹劾案审查会,经13位审查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成立2票、不成立11票,决定弹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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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强调,凡公务人员经监察委员调查后,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者,监察委员经二人以上之提议向监察院提弹劾案,由提案委员外之监察委员九人以上之审查时,系就其弹劾案文及违失事证妥为审查,倘其案文、违失事证有欠具体、充分或其证据能力不足,审查委员投下反对票乃属当然,陈宗彦弹劾案自不例外,此均属监察委员独立妥慎行使弹劾权之核心范畴,不受任何干涉,各界允应尊重。

监察院指出,案关通讯监察译文系台南地检署侦办他案(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所取得之内容,并非针对陈宗彦案件之监听译文。台南地检署侦办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被告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业经行政签结在案。

监察院表示,按《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弹劾案经审查决定不成立,提案委员如有异议,应自通知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原审查决定不成立确定。本案提案委员未于10日内提出异议,本件弹劾审查不成立之结果确定,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公告审查决定书。

监察院再次强调,对于违法失职之公务人员提案弹劾,系监察院重要职权之一,亦是对违法失职公务人员最严厉之责难,自当谨慎为之,也需有足够之证据力;其行使是否妥适,不仅攸关监察权功能之发挥,亦严重影响被弹劾者之名誉与权益。

监察院说,监院行使宪法赋予之弹劾职权,均经过严谨之调查、提案及审查程序,本于勿枉勿纵原则,审慎审查,只问证据、无关颜色,也期待各界尊重本院依宪法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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