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科名曾是四连霸议员,判决指出,他在案发时是新北市议会第三审查委员会召集人,对于新北市政府及所属工务局、水利局、城乡发展局等单位预算及议案,有质询、审议、监督职权,当时拆除大队要求许男于2017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全部铁皮屋违建,许男向陈科名陈情、交付20万元贿款后,陈科名藉著新北市议员职权,到拆除大队开协调会。

经过陈科名「关切」,拆除大队同意以「拆新留旧」方式处理,陈科名接著指示服务处秘书与拆除大队人员到现场会勘,关切拆除时间、范围与结案范围,使得许男延迟到同年9月22日才自行将新建违建部分拆除,至于非新建的既有违建部分,则改列为「暂不拆除」。

陈科名出庭时否认收贿罪,但承认有收受许男交付的20万元,法官依据许男证词与相关证据,认定陈科名收受的20万元就是贿款,他凭借议员身分介入关切而影响违章建筑拆除,事证明确,最高法院仍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陈男7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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