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工生殖相关统计显示,子宫受损占不孕妇女1至2成,约5000至1万人左右,可能会有寻求代孕生殖的需求。今天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说明,截至民国111年至少有17个国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借由代孕生殖技术协助不孕症夫妻或男性同志伴侣一圆求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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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草案规定,委托配偶委托代孕生殖,应符合妻子或女同志伴侣双方皆无子宫、子宫先天性异常、免疫疾病等原因无法怀孕,或因怀孕或生产有严重危及生命之虞;受术配偶双方均为男性。参考欧洲人类生殖及胚胎学会建议及台湾收养实务经验,委托配偶至少一方年龄需未满50岁。

至于各界关心的代理孕母资格条件,修正草案规定代理孕母须设有台湾户籍,避免非法居留或于台湾无长久居住事实,可能导致跨境代孕纠纷,侵害代孕子女权益;代理孕母须年满20岁,未满40岁,确保生理健全、心理成熟,足以自主决定是否成为代理孕母,同时避免高龄生育风险。

考量需有怀孕且分娩经验的妇女才能充分理解,评估是否愿意从事代孕,再加上有剖腹产经验者前置胎盘风险较高,这次修正草案规范代理孕母限于有足月怀孕生产经验,无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子宫颈闭锁不全、甲状腺机能异常等重大并发症,也未有剖腹产经验。

关于民间团体担忧代理孕母衍生的子宫工具化争议,这次修正草案参考以色列规定,最多1次为限制;代孕应为无偿行为,非赚钱商业工作,避免形成不必要金钱诱因,但参酌美国作法可提供营养费,负担必要检查、委任律师、保险、心理咨商、交通、工时损失、产后护理等必要费用。

另外,依据101年公民审议会议共识,修正草案规定,代孕生殖仅限于妊娠型代孕,不得使用代理孕母卵子或代理孕母配偶的生殖细胞,医疗机构施行代孕生殖时,每次植入以单一胚胎为限,为避免减胎手术及降低怀孕生产风险,维护代理孕母健康与权益。

关于代理孕母的代孕生殖胎儿权益,代孕子女至少与委托配偶一方有血缘关系,与代理孕母无血缘关系,修正草案基于保护所生子女及诚信原则,明定代孕所生子女视为委托配偶婚生子女,不影响委托配偶及代孕子女亲子关系,并增订代孕契约无效及撤销相关内容。

考量代理孕母在交付代孕子女后,可能产生分离焦虑,这次修法为维护代理孕母心理健康,在不影响代孕子女及委托配偶的亲和性前提之下,允许孩子生产后至少2年内,代理孕母可以探视代孕子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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