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台湾赋格」今晚po出网友对话,质疑蓝白将「档案」写成「物件」,是因为法案其实是中国人写的?另一人则表示,使用过繁简转换的人就知道,「物件」是中国用法,抨击这次国会扩权法案就是对标中国法律的拼装尸速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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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其实「物件」这个词在台湾很多法条都有出现,像《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项「被告得自备饮食及日用必需物品,并与外人接见、通信、受授书籍及其他『物件』。」第122条第1项「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必要时得搜索之。」

另外像《行政诉讼法》第173条写道「本法关于文书之规定,于文书外之『物件』,有与文书相同之效用者,准用之」;《商标法》第9条「商标之申请及其他程序,应以书件或『物件』到达商标专责机关之日为准」;《劳动检查法》第16条「劳动检查员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时,得声请检察官签发搜索票,就其相关『物件』、处所执行搜索、扣押」;《电业法》第12条「电业管制机关为维护公益或电业及用户权益,得随时命输配电业提出财务或业务之报告资料,或查核其业务、财产、帐簿、书类或其他有关『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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