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指出,这次三读通过的国会法案因程序瑕疵与内容违宪,备受争议,不但导致国会内部激烈抗争,社会大众也产生疑虑,从5月17日至29日期间,全国各地纷纷有公民运动展现反对仓促通过的强烈民意,超过百名法律学者也连署,要求退回委员会重新审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顾民意反对与专业意见的疑虑,继续表决完成三读程序,令人深感遗憾,这次连署的执业律师深知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将对人民造成权利义务重大影响,因此呼吁行政院应依《宪法》规定提出覆议,而立法院应接受覆议,使本次产生重大争议的国会法案所有规定,在委员会内充分审议,并广泛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与社会各界意见,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识并合宪的制度。
连署律师们认为,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调查权,而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认定「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但「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并说明「其程序,如调查权之发动及行使调查权之组织、个案调查事项之范围、各项调查方法所应遵守之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等,应以法律为适当之规范。」
此外,本次国会法案修订,不仅涉及立法院与行政院之权责关系,更涉及公务员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权利的限制,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曾经申明:「如就各项调查方法所规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权利者,必须符合宪法上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强迫人民配合调查的手段与相应的行政罚或刑罚,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绝出席、拒绝陈述、拒绝提供资料等问题,都涉及人民人身自由、表现自由、资讯隐私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目的、范围、手段、程序保障与救济均须详加规定,若因接受强制调查或被强制传唤为证人所应有律师协助之程序保障权利,也并无周延的规定,显然不足对基本权利有充分的保障。
针对立委的质询权、调查权,律师声明指出两者分属不同《宪法》制度,质询权的目的是让个别立法委员获得资讯或意见,并据以形成后续表决或发言的基础,而国会调查权是立法院为行使《宪法》职权,探求立法或预算审议时所必要的事实基础,两者有所不同,是否能相提并论且施以相同强度的处罚手段,都有待审慎讨论。
目前已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连署律师们认为除了有违宪疑虑,也有不少自我矛盾之处,未来在适用上势必发生许多争议与问题,引发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疑虑,因此呼吁行政院与总统应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覆议权,将法案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应接受覆议,让相关法案回归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议事程序,在社会各界充分参与与讨论之后,再作周延而完整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