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6日院会就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增订《中华民国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条之1条文,呈请总统核可覆议一案,总统赖清德今天已核可,行政院亦于今日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移请立法院覆议。

行政院表示,本(113)年5月28日立法院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增订「中华民国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条之1条文,经详细研议,认有违反宪法上民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以及正当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权之虞。其中,包括「审议程序不符民主原则,具有明显重大瑕疵;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总统进行国情报告相关规定违反宪法。

行政院指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质询权、调查权、听证之行使相关规定,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且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人事同意权之行使相关规定,恐导致宪法、法定机关职权行使产生窒碍,且与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妨碍立法委员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及听证之处罚规定;中华民国刑法第141条之1藐视国会之处罚,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等,皆有窒碍难行之处。

行政院强调,民主政治应经由讨论与沟通的过程来建立共识。行政院提出覆议的目的,绝不是要升高两院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而是希望透过良性的宪政对话程序,请立法院尊重宪法,体恤民意,借由再次审视法案的内容,找出符合宪法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共识,妥适回应公民社会与各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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