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在5月15日时,初审通过了劳基法第54条修正草案,全案经审查会讨论后完成初审,并于今天完成三读程序。
根据条文内容,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一、年满六十五岁者。二、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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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正动议通过的民进党立委王正旭表示,草案三读通过后,除了因应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现阶段,以至于未来发展的各项需求,同时也作为政府缓解劳动短缺可能的解方之一,对此,我们乐见本次修法进展,也提醒行政部门修法后,必须积极完备相关配套措施,务必提供劳工朋友更明确的保障。
王正旭说,放宽六十五岁上限,未来将以交付劳资协商方式进行,劳动部必须要特别留意,劳资双方必须在对等条件协商;此外,关于退休金及劳保制度的相应变革,也必须尽速厘清,比如旧制退休金基数是否需要提高?最后,有关劳工健检,延后退休后,劳动部必须尽速研拟对策,并向国人提出完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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