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说明,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罢免活动。违者,政党、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上述以外之人,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请政党、民众及媒体业者务必遵守,避免触法受罚。
中选会进一步说明,由于罢免案投票之同意或不同意票数及同意票数得票率,均涉及罢免案之通过或否决之法定门槛,故投票日当天政府机关与政党及任何人,含罢免提议方或被罢免方在内,皆不得从事与罢免活动有关之宣传活动,以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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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也说明,10月13日罢免案投票日当天,在投票所30公尺内外,不论是以直接或间接等妨害或扰乱投票顺畅之进行者,或是有妨害民众自由行使其投票权等不法行为,诸如叫嚣、辱骂、监控、恐吓、施以不法腕力等,按其情节轻重,应依刑法第142条、第147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等依法究办。中选会也特别提醒投票人,勿携带行动电话或具摄影功能之器材进入投票所,但已关闭电源之行动装置,不在此限;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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