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田秋堇、王幼玲指出,本案两名员警接获报案抵达超商现场后,已见该民众赤裸上身、身著短裤,手持已遭其毁损的物品朝店员丢掷,另地面散落许多遭该民众毁损的物品,且不断以言语滋扰店员,情绪极不稳定,并有自言自语、哭泣等行为,应可合理怀疑其精神状态表现异常,且观其身材明显较常人壮硕,无法确认其身上是否有伤人或致命的武器,并综合先前报案内容已称该民众有扬言欲自杀等情,两名员警应保持相对安全位置,或以被盘查对象突然发动攻击时,不会被立即击中的距离为盘查安全考量,然却近身拉住该民众的手腕,欲带其至店外厘清案清,但该民众立于原地不从,王姓员警即依其执法经验,朝该民众脸部喷洒辣椒水,原预期能化解该民众之抵抗,不料该民众情绪失控暴起攻击,员警即因无足够反应时间及躲避距离,而多次遭该民众挥拳击中头部,造成面部擦挫伤及轻微脑震荡。员警执法过程未符执勤安全规范而自陷险境,核有违失。
此外,有关该民众在攻击两名员警之后,跪坐于超商门前马路之际,员警持警棍击打该民众一节,经调查,该民众当时跪坐于超商店门口地上,虽大吼并不断捶打地面,但并无明显攻击行为,且员警已多次呼叫警力支援,该民众先前虽有攻击员警之举,且尚未逮捕上铐,员警若持警棍戒备,以防止该民众再有攻击行为,尚非无据,但王姓员警却见余姓员警前遭攻击头部且眼镜遭打掉,因余姓员警有重度近视,又头晕想吐似有脑震荡的情形,已丧失自保能力,为急于控制现场,一时情绪失控,持警棍击打该民众约12下,致该民众头部、身体有多处受伤。
监委指出,当时余姓员警已呼叫警力支援,王姓员警也知道警力于5分钟后将会到场支援,且王姓员警也表示,下次遇有类似情形,不会再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会先等支援警力到场,足见王姓员警当时可持警棍戒备并等候警力支援,却以警棍击打该民众,有违反比例原则之情。
监委表示,现今员警执勤时需面对「情绪不稳」、「精神状况不佳」或「思觉失调症」民众的情形甚为常见,警专授课教材,以及警政署编撰函发各警察机关进行实务研讨及执勤借鉴之「案例教育教材」,都有检讨分析及具体改进意见,例如在某前案「善用电击抢、防护型喷雾器遏止持刀妇女轻生」一案中曾经检讨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估倘贸然使用防护型喷雾器,可能导致谢女失控,导致其自戕或攻击员警」、「充分运用沟通技巧,发挥耐心与智慧,持续安抚其情绪及转移注意力,等候抛射式电击器到场」;面对类似「讲话语无伦次」、「有伤人或自残」等精神异常、思觉失调之民众时,避免用封闭式问话或权威式之喝令,导致民众情绪更加高涨,造成在场人员危害等等。
监委认为,但实务上,本案员警面对类此情境,却似乎仅有「施以强制力」的反应,显见相关案例教育及情境演练训练并未充分发挥功能,警政署允宜会同警察学校,分析评估现行警察教育及在职教育训练成效,检讨改进教育及训练方式,以促使员警积极寻求获取前案宝贵经验,避免憾事再度发生。
再者,警政署的案例教育教材曾指出,「抛射式电击器」是警方执法最新利器。「抛射式电击器」的原理是低电流、高电压,探针于3到6公尺处抛射出去在衣服上,可以制服对方,亦可保持安全距离。然警政署表示,当时抛射式电击器数量不足,所以当时没有直接携带抛射式电击器到场。
两位监委强调,警政署除将本案纳入案例教育作为日后员警执法借镜外,警政机关亦允应就员警第一线执勤所需之相关警械及应勤装备,定期审视、持续评估及积极检讨相关采购及配置,并训练员警应针对执勤遭遇对象之行为态样,如何转换运用沟通话术、警技、警械或应勤装备,以控制现场状况,防止危害发生,兼顾员警执勤安全及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