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也表示,廖俊松父子在106年9月14日把一个提袋丢包在官邸,翌日他在市府见到廖俊松,有请他在一周内取回,只是后来还给他儿子。这个证词在侦讯光碟有,笔录却消失了,没有记载;他认为,检方在侦办案件时,有利不利证据都应该注意,检察官不应该预设立场,把有利证据盖牌排除。而廖俊松原来的记忆说法,与他的陈述一致,而他并不知道廖俊松的侦讯内容及回答,代表双方原始的认知是一样的。

辩护人也指出,关于丢包金额到底是否为500万,其实起诉至今从未厘清,卷内客观证据仅有420万提款纪录,起诉书迳自称差额80万为鸿展公司自有资金补足,但此部分不但与证人供述不同,且无任何事证可以佐证,是以本案丢包金额到底是500万还是420万,至今仍有疑义?同样这段供述内容,在笔录中也未见任何记载。

但公诉检察官强调,全案没有错觉诱导,而是廖俊松侦讯时不断制造假象,显然是在临讼时有拖延刑责、避重就轻之嫌,对很多事情都表示记不清楚,所以才会提供客观物证让他辨认。

另外,本案是否有违法监听部分,辩方指出,检方声称是从104年即展开的「本案监听」,但郑文灿当年不仅才上任不久,且距离106年9月14日官邸丢包约有2年的时候,郑文灿的委任律师钱建荣更质疑检方是恶性的非法监听;并认为所有的监听内容都没有证据能力。

公诉检察官则以,钱建荣担任法官其间,担任合议庭成员所做出的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号判决,清楚指出:『依法定程序监听偶然获得之另案证据,并非实施刑事诉讼程序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鉴于另案监听之执行机关并不存在脱法行为,且监听具有前述不确定性特质,有关另案之通讯内容如未即时截取,搜证机会恐稍纵即逝,基于与「另案扣押」相同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则,自应容许将该偶然获得之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显然当年的钱法官与现在的钱律师采取了完全相反的见解,检察官可以理解每个人的法律见解不尽相同,但辩护人不应该因为法律见解的不同,就为检察官扣上「违法监听」或「滥权监听」的帽子,如此一来对于辛苦办案执法的公务员并不公平。

 

 

检方当时表示,当时监听廖氏父子时是发现他们涉嫌向公务人员行贿,但不确定是那位公务人员,经追查才发现郑文灿涉嫌收贿;就像监听诈骗集团一样,追查出有数位被害人遭诈,是不可能再个别签分另案调查。

另外,包括被检方列为起诉的关键会议,2016年12月13日在由郑文灿桃园市府召集桃园市秘书长、地政局长与产发局长及相关科长与会,与业者廖氏父子讨论开发案的解决方案,也被爆出仅留郑文灿与廖氏父子3人对话,刻意遗漏其他官员发言内容,承办检察官陈嘉义勘验录音档的逐字稿时,还写下「经勘验无误」等,今天也将续行审理并勘验相关会议录音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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