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的律师团指出,今天勘验内容也看到,廖力廷羁押后,某次在调查局调查官借用地检署讯问庭做完调询笔录等待检察官复讯期间,廖力廷竟向检察官索要槟榔一包,称双方要取得互信基础,而检察官在以为录音录影设备关闭情形下,也真的拿了一包槟榔给廖力廷,后续因调查官发现录音录影设备未关,而突然关闭录音录影,最后双方交谈内容不得而知。
惟113年8月13日廖力廷讯问笔录明确记载,廖力廷确实获得检察官同意以证人保护法第14条获得证人保护,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但在这样情形下取得之共同被告证述内容,已全然无证明力可言。
公诉检察官则指出,所谓「吃槟榔」是廖力廷主动提出的要求,且一包槟榔可以利诱吗?就连检察官在音档都说「好奇问一下,就是说我拿一包槟榔给你,有甚么意义吗?」检察官都不懂被告廖力廷为甚么有这个要求,接下来又要讲甚么话,此段内容并不是辩护人控诉利诱类型的不正讯问。
但律师团指出,廖力廷在桃园市调查处接受调询时,因询问时间长达8、9个小时,调查官提供便当和饮料是人之常情,可是廖力廷在羁押期间被提讯时,检察官可以拿槟榔给他吗?郑文灿事后也表示,廖力廷当时被羁押,想吃槟榔可以谅解,但检察官亲递槟榔,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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