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条文指出,青年指18岁以上35岁以下之国民,关于18岁公民权,规定政府应保障18岁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并于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备相关法制。

三读条文规定,中央政府为办理青年发展相关事项,应设置青年发展基金新台币100亿元,并于本法施行后5年内分年编列预算。基金来源包含中央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基金孳息、人民事业或团体之捐助等,并设立青年发展基金管理会,置委员13人至15人,其中学者专家及青年代表人数合计应占全体会议人数1/2以上,任期2年,期满得续聘,产生程序由行政院提名候选人,立法院推举组成之审查委员会,经全体审查委员会委员1/2以上之同意后,送请行政院长聘任。

三读条文指出,行政院应设置青年事务发展会报,会报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青年代表应广纳不同背景青年,不得低于委员总数之1/2,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1/3,并含括各族群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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