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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金管会以行政命令「自创流程」抵触宪法 学者专家点出TDR争议 

批金管会以行政命令「自创流程」抵触宪法 学者专家点出TDR争议 

【记者曾佳俊/新北报导】中华人权协会及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日前举办「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研讨会,针对争议多时的台湾存托凭证(TDR)进行讨论。会中,法界权威学者、人权团体抨击主管机关无法提出一个令法界与投资者得以接受的有力说法,其认定得以刑责处罚投资者的基础,更引起重大纷争。多位法学专家均认为,TDR并非主管机关核定的有价证券,于101年《证交法》第165条之2增订前,非自始即为《证券法》第6条所称之有价证券,且该法条立法方式,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授权明确性」、「刑罚明确性」等原则,金管会以行政命令「自创流程」,自属违法违宪而无效。

TDR非证交法规范「有价证券」 律师点出关键「已违罪刑法定原则」

TDR非证交法规范「有价证券」 律师点出关键「已违罪刑法定原则」

【记者曾佳俊/新北报导】台湾存托凭证(TDR)争议一波接一波,法界学者、法律专家、人权团体等权威人士,都难以接受主管机关侵害人权的解释,纷纷跳出来抨击官署谬误。律师赖建岑统整目前学理通说,皆一面倒地指出「 TDR不是有价证券」。赖认为,若主管机关与法院硬是指鹿为马,以行政命令将TDR认定为《证交法》的有价证券,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枉法以刑加诸百姓,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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