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参加民国107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考试获录取,108年1月间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不过,陈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员考试规则」160公分身高标准,被废止受训资格。

陈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认为相关规定侵害宪法赋予她应考试服公职权利,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今天进行言词辩论。

陈女受访时指出,她对帮助人的工作非常有意愿,才会想去报考消防员,希望帮助更多人。当年母亲生病就医,常常接触到消防员,因此有这个志向,她先去报名当志工,发现自己真的很喜欢这个工作,下定决心报考消防员。

陈女没想到最后因为「身高」的理由遭到退训,她表示,不管是体能上的要求或身高限制,都不能代表一个人适不适合消防员的工作。她对这份工作还是非常憧憬,没能成为消防员,让她感到非常遗憾。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陈女的律师指出,相关规定以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未达160公分致体格检查不合格,进而无法选择担任警察或消防人员等公职,是对宪法第18条保障人民服公职权的限制,且以身高、族群及性别所做的差别待遇,都是难以改变的个人特征,属生理上的客观限制。

律师表示,依相关统计资料,非原住民女性未符合此身高标准的比例远高于非原住民男性,已令非原住民女性处于极不利的地位,而消防车辆、器具等设备均可配合人员身高订制,相关规定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消防器具操作及使用的便利性,虽属正当,但非特别重大公益。

消防署及考选部则指出,消防人员的身高限制是因应用人机关设备及环境面的实际需求,基于勤务轮值需要及消防人员安全考量,以及大型机具器材使用的安全性、挂梯救援、搜救搬运或双人搀扶、突发暴力事件等情况。

消防署及考选部则表示,规定以原住民身分作为分类标准,是基于宪法增修条文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国策,维护原住民族应考试服公职权益的优惠性规定,应属合理差别待遇。

言词辩论历时约2.5小时,审判长许宗力于声请人、关系机关结辩后,宣示言词辩论终结,本案于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宣示判决,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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