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浦韦青从民国111年起接任乐天棒球队副总经理,又于112年11月转任乐天营运处商品部部长,至今年2月5日止,最终约定每月薪资为新台币18万3000元。
然而,浦韦青却在于今年2月5日收到解雇通知书,原因为前部属、乐天女孩前经纪人陈元凯涉犯背信等罪嫌,经桃园地检署认定犯嫌重大裁定交保,并提起公诉,球团以此作为解雇浦韦青的理由。
但浦韦青自称并未与陈元凯勾结私接案件,更无欺瞒公司之违法行为,该件刑案起诉书也未提到他对公司有背信罪嫌,主张自己并无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重大情节,双方实际应为雇佣关系,乐天以违法内部处分将他解雇,行为无效且违法,两造间雇佣关系仍属存在。
之后他与乐天球团协商破局,依然认为即使球团有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契约,也应支付他资遣费、预告期间工资、旧制退休金总计1024万8000元。
乐天球团则反击,称浦、陈2人未经公司同意,私下安排多名乐天女孩接演活动,涉犯刑法背信罪,经媒体大肆报导,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检方起诉书也指出,浦与智林公司郭姓业务部副理谋议,制造门票销售假象,违反公司工作规则,且依背信、行使登载不实业务文书等罪嫌起诉。
此外,浦韦青未满55岁,工作未满25年,不符自请或强制退休条件,亦无退休金请求权,并以符合《劳基法》规定,主张终止劳动契约为合法。
桃园地院法官审理后认定,浦韦青因案交保,仍不代表确实有犯罪行为,门票销售实际是包含在赞助商提供之赞助款中,难以认定浦韦青违反工作规则达情节重大,除了免职,仍有其他较轻惩戒处分,维护内部纪律,乐天直接免职已违反比例原则,并非合法,判决浦韦青与乐天公司雇佣关系仍存在,乐天须从2月6日起,至浦韦青复职前,按月给付薪资18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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