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儿子主张,他的父母并未结婚,母亲于2020年10月过世后,改由父亲行使亲权,父亲多次催告要求邱瓈宽返还他的护照,邱瓈宽却坚持拒绝不给,才决定提告要求返还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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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瓈宽答辩指出,干儿子的母亲与她情同姊妹,姊妹临终前托孤还签委托书,委托她监护儿子,姊妹过世后,该委托书仍具法律效力,另干儿子的生父也于2020年10月间,与她签定第二份委托书,也委托她照顾儿子,因此主张自己仍是干儿子监护人,有权保管干儿子的护照。

不过,台北地院查出,邱瓈宽与闺密姊妹签属的第一份委托书上注明「至本人(闺密)出院时止」,显见该委托是有期限,双方也未约定闺密死亡后,委任关系继续存在,另邱瓈宽与干儿子生父签定的第二份委托书中,也约定干儿子的生父可以随时终止委托监护关系。

法官认为,邱瓈宽与干儿子生父还有另案诉讼进行中,认定2人已无信赖关系,且干儿子生父在其他诉讼中,都主张要与邱瓈宽终止委托关系,还曾寄存证信函给邱瓈宽,认定邱瓈宽无权占有干儿子护照,判决邱女应将护照还给干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