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票金控与安泰银行股份转换案,去年底依据金控法26条规定,双方分别经董事会通过召集股东会,在无股东声明异议下,股东会经特别决议,高度比例赞成本次并购案,双方合意通过签订股份转换契约,并向主管机关送件申请。但主管机关以国票金控董事会未有高度共识且有诉讼争议,核予缓议。
少数国票金股东主张本案有金控法45条之适用,提起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合法性诉讼,导致并购程序延宕。
商业法院今日宣判由国票金取得胜诉,确认国票金控与安泰银行的股份转换案,无金控法45条之适用,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均合法有效。
国票金控感谢商业法院秉持公正客观与专业,积极审理,速审速决,树立典范。为金控法适用范围、利害关系人交易之认事用法等,建立依循标准,有助于未来金融同业并购案件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对国内金融整并业务具有重大贡献,商业法院此一判决虽为本公司的一小步,但却是金控史上的一大步,深具指标意义。
国票金控总经理苏松辉表示,将银行业务纳入集团业务范畴为既定的发展方向,且为绝对多数股东所支持,对于部分董事成员不同意见,予以尊重。
国票金于并购案取得高于法令规定的董事会同意表决权数,为现实上困难,本次未能在所签定之股份转换契约期限内完成并购程序最后一哩路,深表遗憾。
未来继续以全体股东最大利益为优先考量,强化资本结构,扩大经营版图及规模经济,持续寻求可能的并购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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