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公会理事长傅文芳今天邀请会计暨法律学者专家及业界代表召开座谈会,就会计师财务签证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过失责任比例,进行深入对谈。
会计师在本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功能,以独立第三方角色,依据审计准则所制定之原则,透过各种查核证据的搜集,对受查者(公司)管理阶层编制之财务报表表示查核意见,以增加社会大众对公司财务报表之信赖。
会计师固然在财务报表查核报告上提供合理确信,惟财务报表编制属公司负责人及管理阶层之责任,公司董事会应负担监督之责并通过该份财务报表后,再由会计师依据查核结果出具查核报告。
公司管理阶层之责任,为依据财务报表相关编制准则及发令,编制允当表达之财务报表,且应维持有关之必要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表未存有导因于舞弊或错误之重大不实表达。由此可知,公司管理阶层对财务报表应负最主要责任。
又依据审计准则240号第5条叙明,查核人员责任依审计准则执行查核工作,对财务报表整体表达是否有导因于舞弊或错误之重大不实表达取得合理确信。
会计公会指出,由于查核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员已依照审计准则规划并执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无法侦测出财务报表重大不实表达风险。若一昧加重会计师在财务签证工作上的法律责任,恐加剧会计师业人才荒及会计相关科系的招生困难,不利于台湾资本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法已要求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形成过程之参与者及会计师应各负其责。实务上,法院审理时应依个案考量可归责于原告损失之每一负过失责任人员之行为特性决定之。
然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监理失败或外部查核疏失,导致财务报表存有不实表达之过失行为,通常与投资人损害发生并无明显具体因果关系,现行实务法院决定公司内部人及会计师之责任比例时具有高度主观,无明确之判断原则及一致性,可能造成会计师成为公司舞弊之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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