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现行本条例第5条规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为1.5%~3.6%,并授权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各该辖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基于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订定差别税率,且现行差别税率采县市归户方式计课房屋税无法真实反映于纳税义务人全国持有房屋户数之情形,为减轻单一自住房屋税税负、鼓励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负,审慎规划2.0方案。
考量现行房屋税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计征,稽征作业繁复,应予简化;又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编钉或增编房屋门牌号码,将房屋分割为小坪数,形成租税漏洞,宜予防杜,爰拟具本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就纳税义务人持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继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进行「全国归户」,调高其法定税率范围为2%~4.8%(原为1.5%~3.6%),地方政府均「应」按房屋所有人全国持有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并采「全数累进」课征。
二、酌降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之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税率为1%及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税率为1.5%~2.4%(原为3.6%);建商待销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内者,法定税率调整为2%(原为1.5%)~3.6%;超过2年则适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范围2%~4.8%。
三、考量城乡差距及居住习惯差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评定之房屋标准价格不同,明定授权地方政府分别订定其适用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之房屋现值金额。
四、为使地方政府订定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现值一定金额及差别税率有其准据,以免2.0方案形同虚设,且为使发展类似之地方政府订定之税率不致差异过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参考财政部公告之基准订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订定差别税率及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现值一定金额,且均符合财政部公告之基准,如仍造成税收实质净损失,由中央政府补足;未订定差别税率者,应依上述基准计课2024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税。
六、修正房屋税改按年计征,以每年2月末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征收,课税所属期间为上一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变更,纳税义务人应于每期房屋税开征40日(即3月22日)前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使用情形变更致税额减少,如逾期申报,自次期开始适用;致税额增加,自变更次期开始适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之适用对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国3户为限,并排除非属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适用。
财政部表示,目前本条例修法草案已办理预告自8月18日至9月18日止,将于完成预告程序后,尽速陈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期于本年底完成修法,明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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