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的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父母赠与子女婚嫁财产并不限于现金或银行存款,也可赠与土地、房屋,而土地、房屋的赠与价值,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主要以赠与时的公告土地现值、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来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乙夫妻今年2月各赠与女儿A君现金240万元,同年6月A君登记结婚,甲、乙又分别赠与A君现金100万元作为结婚基金,减除现行每人每年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及子女婚嫁财物总额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甲、乙二人免课征赠与税。
该局提醒,父母主张适用赠与子女婚嫁财物,以结婚登记前后6个月内的赠与认定为婚嫁的赠与办理赠与税申报时,要记得检附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身分证明文件、赠与契约书及子女结婚登记的户籍资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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