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表示,囤房税2.0明定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排除豪宅)的全国单一自住房屋,可享1%的优惠房屋税率,对高价住宅金额认定方式,将按照各县市房屋现值由高至低排序,六都及新竹县市取第1%户房屋,其他县市取第0.3%户(均取整数,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舍去)房屋。
财政部根据数据模拟,若各地方政府参考该基准订定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一定金额,预估适用房屋税1%优惠税率户数共312万5533户,不适用户数共2万6592户,其中直辖市及新竹县市将有2万4485户不适用优惠税率,
「非自住非出租非继承取得房屋」适用税率2%~4.8%,六都2户以内税率3.2%、3~4户3.8%、5~6户4.2%、7户以上4.8%;非六都1户2.6%、2~4户3.2%、5~6户3.8%、7户以上4.8%。
非自住住家出租申报达租金标准及继承取得共有房屋,适用税率1.5%~2.4%,4户以内税率1.5%、5~6户税率2%、7户以上2.4%。建商余屋1年以内税率2%、1~2年2.4%、2~4年3.6%、4~5年4.2%、超过5年4.8%。
财政部初估非自住房屋税收增加40.9亿元,单一自住税收减少23.6亿元,合计税收净增加17.32亿元。地方政府均应订定差别税率,若已订且符合基准,仍造成税损,将由中央政府补足,财政部将订子法明定税收弥补方法及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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