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说明,记者会所指得标厂商履约能力不合格,是指得标厂商在处理排烟脱硫设备(FGD)废水「量」无法达成契约规范,「质」方面则符合排放标准。目前兴达电厂利用厂内既有以及得标厂商建置的废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皆符合标准,且废水排放前有连续自动监测,定期委托环境部认证之检测公司在排放口进行水质检测,并向高雄市环保局申报,同时台电极力要求得标厂商尽速改善设备,以达成契约规范要求。

台电澄清,记者会播放的影片,是透过厂区既有管线,运用海水将煤灰输送到灰塘,并不是排烟脱硫设备(FGD)废水排放。

台电指出,因应放流水标准加严,因此台电于109年2月针对「兴达电厂FGD废水处理设备租赁暨委托代操作工作」进行招标。

台电进一步指出,本案采购过程皆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也对投标厂商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厂商须具备经济部公司执照、县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营利事业核备函,其营业项目需具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营造业或废(污)水处理业资格者,才符合投标资格。

台电说明,目前因得标厂商未完成设备改善,在FGD废水「量」的处理上无法达成契约规范标准,台电已针对厂商进行罚款,并要求厂商尽快改善。在FGD废水「质」的处理上符合标准,兴达电厂为因应得标公司处理量能不足,已透过改善电厂既有废水场,提升处理废水量,并于法规核准之放流口排放,绝对没有记者会指控偷排废水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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