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群伦指出,《新市镇开发条例》于民国86年间发布施行,并历经几年修正。其中该条例第24条规定,主管机关得于新市镇划定地区并提供相关税捐减免,而高雄桥头科园区即为划定的新市镇范围之一。新市镇开发的租税优惠有助于产业生态的链结及成长,更能有效带动经济发展效益。三大租税优惠措施如下:
第ㄧ,营利事业所得税优惠。投资人于开始营运后可按投资总额的1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四年度内抵减。不过,投资人必须于主管机关公告划定适用税捐减免地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核发投资抵减证明,始可适用15%抵减率;第六年至第十年内始申请者,抵减率减半;第11年以后申请,则无优惠适用。
戴群伦说明,本项租税优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划定范围内新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告划定范围内新设立分公司,并且最近三年未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者。
其次,投资范围必须是全新供营业使用,且未适用其他投资抵减之机器、设备及建筑物。前述投资原则上是以主管机关受理投资计划之日起至开始营运前购置者为限,但于主管机关划定适用税捐减免地区范围公告后至受理投资计划前购置全新之公司设立登记建筑物,也可适用抵减优惠。
此外,申请程序的部分也需特别留意,包括申请人须于期限内拟具投资计划(属新投资设立者,应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属增资扩充者,应自增资且完成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请主管机关核定;申请人于开始营运后六个月内,也需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投资抵减证明。
另一方面,申请人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须依规定格式填报投资抵减项目,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由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投资抵减额。
第二,重购土地退还已纳土地增值税优惠。适用税捐减免划定地区土地所有权人,于出售原营业使用土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若在二年内于新市镇重购营业所需土地,所购土地地价,超过出售原营业使用的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得于开始营运后,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就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数额。
戴群伦提醒,土地必须是依法完成营利事业登记或工厂设立登记,且供产业直接使用,此外,如果重购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起五年内再转让或改作非奖励范围内产业的用途,主管稽征机关会追缴原退还税款。
第三,房屋税、地价税及契税优惠。新市镇特定区内的建筑物于兴建完成后,其房屋税、地价税及买卖契税,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征80%,第三年减征60%,第四年减征40%,第五年减征20%。第六年开始则不再有减免优惠,且减免买卖契税的部分仅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