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今召开第1711次委员会议,公平会表示大亚公司、中华公司、捷全公司拟向太电公司收购联铝公司股份,且将共同经营联铝公司,因达到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除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因此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太电公司、大亚公司、中华公司均产销电线电缆,具水平竞争关系;联铝公司未来预计产销超耐热铝锆合金铝条,此为电线电缆上游原料之一(用以生产架空铝缆),因此参与结合事业也具垂直供应关系,上游市场为超耐热铝锆合金铝条,下游市场为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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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表示,因参与结合事业共同经营联铝公司,该结合案完成后,仍各自于市场竞争,并无法令限制、原料取得来源、关税等参进障碍。未来我国电线电缆业者生产架空铝缆的原料来源,除可向联铝公司采购外,也可自行进口,参与结合事业自无可能封锁市场,尚不影响市场竞争。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超耐热铝锆合金铝条由国外业者供应,本结合完成后,未来联铝公司得以扩大生产量能,消弭因进口交期不定等问题,满足我国建构强韧电网的需求,因此该结合案尚无限制竞争疑虑,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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