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导,在 20 世纪时,律师事务所上在电视打广告鼓励人提告一直都受到限制。 1977 年,最高法院裁定它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表示,这一限制使法律服务的获取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对于没那么贫穷和无知的人」。

该决定打开了律师广告的闸门,侵权索赔在 1980 年代激增,部分原因是接触石棉的工人提出损害赔偿。

部分律师采取以量取胜策略,不专注追求单一赔偿最高金额上,反而是透过海量的诉讼案件获利。只有1%的人身伤害案件会走上法庭,大部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都是以和解告终,这些律师获得和解金额的一部分作为服务费,大约33%~40%。这也是越来越多人能够负担「找律师打官司」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竞争激烈,许多以人身伤害为专业的律师,在电视广告上大肆宣传,接触那些不了解法律权利、或身边无人推荐律师的民众。Morgan & Morgan法律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就是人身伤害索赔。其创办人坦白表示,广告就是让大家看到我,来找我增加生意。

在这竞争激烈行业,没有广告,等同于没有客户上门。有法律事务所找形象可靠的中年男演员当代言人,效果一炮而红。这类广告播放时间多在白天,因为可以直接触及到正在医院或是家里因伤休养的民众,事务所也确实收到看到广告的民众来电。

律师该不该打广告鼓励民众诉讼,有司法改革组织认为此举非常不妥,因为这些广告内容误导、欺骗又不道德,「这类讼诉过于频繁,引发了大量无聊和投机性的诉讼。」

报导指出,为此各州司法部门将诉讼门槛提高且更严格,让兴讼成本更高,想办法让此类诉讼案数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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