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镜电视许可申设后续相关争议及处置说明,报告指出「镜电视与镜周刊切割争议」NCC审理镜电视新闻台申设案件,镜周刊过往表现及镜周刊经营新闻频道对整体产业之可能影响。

本为初审委员及委员会关注。而本会办理镜电视110年案件期间,镜电视公司及该公司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亦多次向本会强调,该公司与镜周刊各自独立。

111年1月间,本会即接获民众陈情反映裴伟担任该公司有给职顾问、镜电视员工与镜周刊人员共用等情形,并其他委员关切议题请镜电视公司及其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说明,该公司回复:「裴伟自辞任该公司董事长后,未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亦未担任该公司顾问,该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予裴伟等」。

综合考量该公司回复及相关调查结果,本会斟酌以附款方式课予相关义务,限制该公司及股东等之经营行为,明确要求该公司于执照许可之后:禁止与该公司其他集团共用人力、禁止该公司股东或及其所属公司有不当利益输送,并限期补实 人力、资金等,如有违反若干附款要求,最严重者本会得废止原处分。

据此,以确保该公司妥善经营环境,并与镜周刊明确切割,避免精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及经理人介入镜电视公司任何营运。

就前揭附款,本会除赓续注意其落实情形,就本会后续了解,针对检举裴伟于镜电视董事长任内相关财务处理,包含「该公司向互动国际采购设备之价金与程序是否合理」、「镜周刊向该公司主张之开办费用等是否涉浮编虚报暨附有效凭证」等,该公司董事会、监察人除认定裴伟任该公司前董事长期间以自己名义与停云公司签订契约等情节涉有违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认该公司110年度营业报告暨财务 报表存有疑义,已决议成立查核小组,并预计于年底前专案提报查核结果。

就前开公司治理机制之运作,本会予以尊重并持续监理。另外,报载陈建平日前迳向台北地检署告发裴伟涉背信、诈欺、商业会计法等,本会亦将尊重犯罪侦察程序及司法调查结果。综上,该公司相关议题,如涉本会对该公司所附附款之履行状况,本会将持续追纵是否确实执行,惟该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如经营、人事权之纷争,本会建议该经营团队须以正当法律程序处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将内部问题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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