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审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43条,增加汽车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回车、倒车、逆向行驶等,出现俗称「螃蟹走」的情形,罚锾上限从原本3到6千提高到6千到3.6万。

另外第44条初审通过,增加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到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将原本罚锾从1200-3600元,提高到3600到6000元;第60条初审通过,汽车驾驶人经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将原本罚锾1到3万元,提高到1.5至4.5万元。

第66条初审通过,汽车牌照经吊销或注销者,须满6个月,且公路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使得再行请领;第74条初审通过,慢车驾驶人若未礼让视障者,肇事导致造成视障者伤亡可罚1200到3600元。

经查法规,所谓慢车包括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微型电动二轮车、人力行驶车辆、兽力行驶车辆、个人行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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