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预告修正「旅行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其中,让许多旅客最有感的莫过于第49条的禁止强迫推销,增加旅行业应于旅游文件中揭露其向旅客兜售商品之行为或安排景区摊贩上车兜售物品,并应取得旅客同意,如签署同意书、约定于旅游定型化契约书协议事项约定;依照法律作业时间,若60天预告其未有其他意见,最快明(2023)年3月可上路。

观光局说明,实务上旅客参加国内、外旅游时,偶尔会发生旅行业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未载明于旅游文件的兜售行为,让旅客有被强迫推销感觉,造成旅客观感不佳,影响出游心情致衍生消费纠纷,为避免影响旅游品质、减少消费争议,明定旅行业应于旅游文件中揭露兜售商品行为或安排景区摊贩上车兜售物品,并应取得旅客同意。

旅行业未遵守会有何罚责?观光局指出,可依照《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裁罚,视情节轻重,主管机关得令限期改善或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依照法制作业程序需有2个月预告期。

若遇到游程中遇强迫推销情形,旅客该如何申诉?观光局表示,可直接向观光局申诉,必需提供参加哪家旅行社、团旅时间等,还要判断旅客所陈述内容是否按照旅行社原先规划,如查证旅行社违反规定属实,将依规定处罚。

以往是否经常接获强迫推销等申诉案件?观光局仅低调表示,目前很少接获这类反应,不过还是有可能旅客会遇到,因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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