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电信管理法仅处罚岸上设施(海缆登陆站)的破坏,却未将海缆线列入罚则,NCC委员会3/15检视法规不足面,与行政院国土办公室、数位部、海巡署进行跨部会研商纳管并加重刑责。
NCC为扩大及加强对海缆之保护,提出电信管理法第72条、第72条之1及第95条修正草案,除补足规范客体纳入与海缆登陆站连接之缆线、国内海缆机房及与其连接之缆线外,并增加规范核心资通系统亦可能遭受虚拟侵害的态样,且加重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后续将与数位发展部会衔报院。
既有的第72条规定,损坏海缆登陆站、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险者,处3-10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条文包含,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的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的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罪者,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若前二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NCC法务处副处长谢佩颖说明,未来电信服务应用范围广,包含远距医疗、自动驾驶车辆等专频专网,当电信大范围使用时,网路却被破坏,可能造成致人于死等状况。
因过失毁坏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的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的功能正常运作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原未对虚拟如资通系统等订定条文,新增72条之1,以漏洞入侵、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取得或删除等,三方式任一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国际交换机房、卫星通信中心或其设备之核心资通系统运作,处1-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制作专供犯前项罪的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项罪者,亦同。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前三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假设骇客在他国,谢佩颖说,看透过引渡或其他协商机制等进行;95条则是施行日期,待总统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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