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净零排放管理自治条例」是柯文哲前市长任内提出之重要法案,于111年3月9日送议会审查,经过7次分组审查会议后,通过7章51条的条文,并在6月22日由大会三读通过,北市府于7月5日函报行政院,经过了3个月后,10月6日函请市府就各部会相关意见补充说明,市府在10月17日函后说明,但中央未回复也未予核定。

蒋市府上任后,在今年3月22日函询行政院进度,行政院于5月24日自次函请市府依行政院有关机关意见重新检视此自治条例法,并就是否抵触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气候变迁因应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补充说明。北市府6月26日在函后行政院,就中央之意见提出说明;通过至今已于一年两个月仍未获中央核定,因此也让此法无法施行。

环境部今说明,台北市政府于去年7月函送「台北市净零排放管理自治条例」至行政院,行政院旋即交由环保署会商相关部会。因自治条例内容涉及面向广泛,包括温室气体盘查、减量标准、交易及增量抵换、设立基金及上市柜公司资讯公开揭露机制等,并且有罚则规定。期间适逢「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正为「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审议中,环保署先汇整各部会检视是否有抵触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法规疑虑之条文,请该府补充说明。

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气候变迁因应法」, 2月15日公布施行,该自治条例经各部会再行检视是否抵触「气候变迁因应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行政院就有关机关意见及促请注意事项函请台北市政府提出回应说明。6月26日台北市政府将补充说明送行政院,行政院已召集相关部会研商讨论中。

环境部表示,气候变迁因应法第4条明定,为达国家2050净零排放目标,需要各级政府与国民、事业、团体共同合作。乐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订定自治条例,但仍必须符合地方制度法相关规范,中央地方携手合作,加速减碳,共同为2050净零转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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