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说明,2023年统计至9月底止共完成查核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标示37,216件次,共查获标示不符规定9件,其中8件皆为应标示猪肉原料原产地惟未标示,余1件为标示不实;完成处办7件共裁处21万9,000元,余2件处办中。

违规态样为标示不实者1件,为食药署于2023年9月27日会同桃园市卫生局查获「新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美国冷冻猪前腿肉」制成「猪火锅肉片」(重组肉),或与「加拿大猪前腿肉」混制成「猪火锅肉片」(重组肉),惟外包装原料原产地仅标示「加拿大」。

桃园卫生局已命业者下架回收2023年8月20日前制造之火锅肉片,并责令业者2023年10月2日前改正违规食品原产地标示始得贩售,并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及同法第49条第1项规定移请检调侦办;另查该业者纸本交货资料与电子申报交货不符,后续由卫生局依法处办。

林金富表示,由于这款火锅肉片有使用美国冷冻猪前腿肉,因此也正在检验莱克多巴胺,大概需要3到5个工作天才会有结果,会尽快对外说明。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论进口或国产含有猪肉或猪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供应的食品,都应依规定标示其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

食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如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即涉违反《食安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45条处新台币4-400万元。若是应标示未标示,则可开罚3-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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