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第84-1条被称为「责任制条款」,此法条规定,对于性质特殊的工作,在工作时间、例假、休假等部分,可与劳工书面约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完成核备之后即可不受《劳基法》的规范。

适用《劳基法》第84-1条的行业,包含保全业、空服员还有渔船船员等。

劳动部今天下午邀集学者、地方政府及保全业劳雇团体,召开保全人员适用《劳基法》第84-1条规定的研商会议。根据开会通知,有保全业者反映,因为与劳工约定工时、休假等事宜后还要送主管机关核备,但等待主管机关核备期间,会有人力调度上的困难,故保全业者希望,主管机关核备以后,可以把生效日期提前到劳工的「劳保加保日」。

对此,桃园市产业总工会、中钢保全企业工会等工会团体发出声明,提出2大诉求。

首先是「劳动部勿为资方开《劳基法》第84-1后门,劳动条件应在核备后才可生效,违法不该就地合法。」

声明指出,目前保全业者有不少欺负新人的情况,违法在尚未核备期间,就直接以《劳基法》第84-1条的劳动条件给薪,无视在未核备前都要依《劳基法》给薪的法规要求。然而,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是要求资方守法,反倒顺应资方检讨起核备太慢、希望追溯到劳工到职投保日等荒谬方向,质疑「为何劳动部解决争议的解方不是提升劳动条件,而是跟资方站在一起?」

第二是「缺人留才的解方是提升劳动条件,请劳动部落实2016年承诺,提升保全业的劳动条件。」

声明表示,「一例一休」实施后,多数劳工虽减少7天国定假日,但有机会周休二日,不过保全人员适用《劳基法》第84-1条,工时仍相当长, 呼吁劳动部应尽速还给保全业劳工一例一休。

工会团体强调,劳动部勿为资方作嫁,要重视保全业低薪、留不住人才的事实,提高保全业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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