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刘姓保母受儿福联盟委托照顾新北1岁男童,涉嫌与胞妹凌虐男童致死,引发社会关注。卫福部长薛瑞元今天出席立法院第11届第1会期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社会安全网推动情形及策进作为」进行专题报告及备询。
卫福部今天提出2000多字口头报告书面资料,共提出9项检讨,并在前言指出,刘姓儿童已经接入社会安全网,却仍发生憾事,表社安网本身存在设计规画或落实执行上的缺陷,因此为这样的缺陷导致一条生命逝去,向家属和社会大众致歉。
卫福部指出,第一、未来出养必要性评估,应由地方政府办理:现行制度将出养必要性评估交给媒合机构,恐有利益冲突问题。按出养童与收养家庭于媒合过程,媒合机构系依其服务进程,向收养家庭收取服务费用,恐影响出养必要评估结果;加以地方政府在此过程并未有角色,难以针对出养家庭即时介入协助解决家庭经济问题并提供适切福利资源与支持服务措施。
第二、收出养前安置服务:现行收养前的儿童安置是由媒合机构决定安置的方式及安置的机构,并由媒合机构支付费用。但是媒合机构本身可能缺乏照顾的资源,亦无长期具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可以监督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居家托育人员(保母),且可能因为经费限制,无法选择对儿童最佳照顾方式或严选照顾人员。
因此,为确保儿少最佳利益,于收养前能获得妥善照顾,未来要求由地方政府依「委托安置」程序,运用辖内安置资源提供协助,并支应相关费用,倘地方经费不足,中央将协助。
第三、收养前儿童的安置,不同于半日托方式有家属可以检视儿童状况,如果采用全日托方式,必须有更强的监督机制。对于提供全日托的居家托育人员,卫福部将尽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访视频率及订定指引。
第四、现行居家托育人员接受委托照顾家外安置儿童,已较一般居家托育人员规范严谨的资格条件、教育训练、访视频率等;考量其所照顾对象多属特殊需求儿少,有必要接受较为严谨的监督。因此,将召集专家及地方政府重新检视人员的资格条件、筛选机制的妥适性及强化教育训练、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并研议较优薪资待遇。
第五、从本案发现,收出养媒合机构社工的访视可能不踏实、敏感度不足或过度信赖照顾人员的良善。为避免受到各种恶意欺瞒的情形而失去对儿少保护的功能,媒合机构要强化社工专业知能及对儿童虐待的敏感度与办识能力,卫福部也将邀集地方政府及专家学者研商。
媒合机构社工的例行访视频率、访视时应注意事项列表、访视报告应交给督导审视并报监督管理的地方主管机关,机构督导或地方主管机关应对有疑义个案安排再访视。也将检讨「儿童及少年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许可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媒合机构本身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所属工作人员应提供的教育训练及工作分配、对合作机构或托育人员的监督、以及确保对于儿少及家属的服务品质的内控机制应一并检讨。
第六、新北市社会局介入本案主要是由社福中心提供对家属在出养方面的服务,刘童的照顾部分则由家属自行委托保母或交给儿福联盟;台北市社会局仅于112年9月26进行新收托访视,最后于刘童死亡后居托中心接到儿盟通报。
新北市并未把刘童的情况通知台北市,台北市的新收托访视也没有掌握刘童属于脆弱家庭且需要全日托的对象,所以需要加强访视关心。其次,居家托育人员的平时考核机制,将邀集地方社政主管机关讨论如何加强改善,以尽量避免不良份子混入。
第七、「幼儿专责医师」制度推动之初均邀集各地方卫生局、社会局(处)说明,要求对育有未满3岁子女的脆弱家庭、接受政府委托安置及出养儿童、受监护儿童,应造册予卫生主管机关,以利安排专责医师。但社会局似乎并不熟悉此一制度,因此新北市和台北市社会局均未将此幼儿转会卫生局,错失专责医师可能发现儿虐的机会,卫福部将强宣导。
第八、本案涉及儿童出收养、儿少保护和居家托育管理3个面向,于地方社会局处可能由不同单位主办。牵涉不同面向的单一个案,应以「个案为中心」原则、「单一主责、多方协力」方式处理。地方政府分工非中央政府权责,地方政府应明确跨科室案件分工合作机制;如涉有跨县市争议者,再由中央协助厘清。
第九、检讨重大儿虐事件处理机制:依据「重大儿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组实施计划」,地方政府接获儿少因遭受重大虐待事件,引致严重伤害及死亡之个案,应即召开「重大儿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组」会议,并于会议结束后2周内提报卫生福利部。
本案已属重大儿虐案件,适用哪一程序只是内部分工的问题,地方政府社会局就可决定,无须请示中央。当地方请示,卫福部相关单位亦应以个案儿童为中心的原则思考回答。中央、地方相关人员的处理态度偏差,本部应负督导不周的责任,于此向社会致歉,并承诺未来将予以改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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