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表示,本专案共计查核36件产品,稽查项目包括查核金属合金类含塑胶材质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之产品标示,并抽样检验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至113年5月3日止,共2件产品之标示不符食安法规定,不合格原因分别为未标示涂层材质名称,及产品标示之字体小于2毫米,均已由辖管卫生局依法处办。
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产品如未依食安法第26条规定标示品名、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净重、容量或数量、国内负责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原产地、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项或微波等其他警语等资讯,可依同法第47条第8款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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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食药署表示,如不符「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相关规范,涉违反食安法第17条,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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