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表示,本次修正重点为4大重点:
1.新增延长保存期限鲜乳品名标示:鲜乳产品如以适当温度及时间组合进行热杀菌处理后,于高洁净度环境下近似无菌充填,保存期限30天以上者,品名应标示为「延长保存期限鲜乳」、「长效鲜乳」、「ESL鲜乳」。
2.增修液态乳产品字体大小应依体积调整之标示规定。
3.清楚标示,透明消费资讯:针对鲜乳、保久乳及乳粉产品倘属乳脂肪、乳糖调整,应于品名或外包装明显处标示「乳脂肪经调整」、「乳糖经调整」或其他足以表征成分经调整之等同意义字样。
4.扩大规范对象,妥适管理品名标示:纳入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为规范对象。
食药署表示,本草案之预告评论期为60日,以搜集各界意见。本规定除延长保存期限鲜乳标示乙项预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外,其余修正规定预定自1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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