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正的「动物产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草案,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即任何超过安全容许量的残留农药不得进行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等行为。
考量到禽、畜动物在食用合法施用农药的饲料作物后,可能导致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的情形,食药署此次特别针对禽畜产品增修订克凡派等11种农药的残留容许量,以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
农药管理及修订标准由农业部及卫生福利部依权责分别处理。针对进口农产品,由于其生长环境、病虫害防治及用药方法与国内不同,卫生福利部食药署参考先进国家的做法,受理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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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过程中,食药署经过对农药毒性、农作物残留量试验及国际标准的审查,并会商农业部和专家委员,确保修订内容在保护国内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前提下,达到更合理化的农药管理。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持续进行市售农产品与动物产品的农药残留监测。一旦发现违反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的产品,将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罚锾。
此外还增列「大克螨」及「陶斯松」为公告禁用农药,并增修订克凡派等11种农药在禽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本草案的评论期为60天,期间将广泛搜集各界意见。
地方政府卫生局会联合农业机关追查供应来源及残留原因,依法处理,确保民众能安心食用。此次修正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与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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