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家住南投名间乡的被害的许姓男子(35岁)于2020年3月3日晚间,透过他人介绍与一名泰国籍女子进行性交易,以3千元费用性交1次价格,许男快活之后,却没有付费,双方虽有争执,但最后许男耍无赖、不欢而散。

女子事后向李姓男马伕(32岁)哭诉,表示自己遭到白嫖,李男为了讨回这笔钱,于事隔2天、同月5日晚间,伙同其他不知名同伴等3人,开车到许男住处找人,商讨费用不成后,竟以暴力方式将许男拉出门外并强拉上车,再载至彰化市一栋透天厝、控制其行动。

众人为了逼许男还钱,以徒手对许男拳打脚踢,导致他下唇钝伤、右脸、左侧前臂、右手挫伤,被打得遍体麟伤的许男,只好在此胁迫下签下本票、于时间内偿还3千元,李男等人才罢休放他走。许男亲友发现他全身是伤,急忙带去就医并报警处理,事件才曝光。

李男不满许男未付快活费用,竟伙同其他人到其住处堵人,并殴打交出金额。示意图
李男不满许男未付快活费用,竟伙同其他人到其住处堵人,并殴打交出金额。示意图
许男最后被逼签下3000元本票,李男等人才善罢干休。示意图
许男最后被逼签下3000元本票,李男等人才善罢干休。示意图

检警介入调查后,发现李男涉嫌重大,并将相关人等带回侦讯,不过,许男被警方问讯时,知道自己没付快活费理亏,最后未提出伤害告诉,但李男的行为还是涉嫌《刑法》302条妨害自由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检方对他提起公诉。

南投法院法官认为,被告李男不思以正常途径解决债务纠纷,竟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蔑视法治、欠缺尊重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为实属不该。但念在犯后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后态度不错,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

对此,律师谢宪恺认为,性交易因为违反善良风俗,依《民法》第72条性交易为无效契约,所以不得请求性交易报酬,再依该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因属不法原因,所以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律师谢宪恺认为,性交易为违法行为,只能透过《刑法》途径要求嫖客吐出不当得利的价金。律师谢宪恺提供
律师谢宪恺认为,性交易为违法行为,只能透过《刑法》途径要求嫖客吐出不当得利的价金。律师谢宪恺提供

不过,要讨回这笔钱,还是可以透过其他法律途径,谢宪恺指出,若嫖客从一开始就打算白嫖,是可以告《刑法》339条2项诈欺得利罪,以诈术意图为自己取得不法之利益,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最后,因该白嫖的人受有白嫖之利益属于犯罪所得,亦可请求法院追征该性交易费用,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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