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我太太生产后,她向公司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并曾签署同意公司不保证回复原职位的切结书,最近留职停薪即将期满后,她可以要求公司必须回复留职停薪前的原有职位吗?

律师林冈辉。林冈辉提供
律师林冈辉。林冈辉提供

律师林冈辉答: 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受雇者于育婴留停期满申请复职时,除非有法定原因外,公司不得拒绝复职,且应以回复原职为原则。由于读者太太与公司约定将来复职时不保证回复原有职位者,如此要申请回复原职,在实务上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若雇主因考量业务专业性因素,已难保证育婴留职停薪者复职时可回复原工作者,应可雇用其他的非替代人力,否则,劳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在相关业务及人事组织恐均已有相当变化的情形下,却反不准雇主为申请复职的劳工安排其他相当职务,显失事理之平。因此如果依此看法,读者太太恐怕无法要求公司一定需要回复留职停薪前的原有职位。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雇主纵使与劳工约定复职时不保证回复原有职位,仍须遵守雇主调动劳工工作应符合的原则(即《劳动基准法》第10-1条规定),如果雇主未遵循调动原则,擅自拒绝回复受雇者原有工作,并调动至其他职务,曾有行政机关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第21条及同法第38条,行政机关可处雇主罚锾。过去就曾有雇主因此被罚锾2万元并被公布姓名,即使该雇主不服提起诉愿,仍遭诉愿驳回。

鉴于实务见解及行政机关于与读者相类似情况时,曾作出有利劳工的决定,因此如果读者太太发现公司不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0-1条规定,拒绝回复原有职位,建议读者太太可以先与雇主沟通,如沟通未果,读者可考虑向各地劳工局或相关主管机关声请劳资争议调解,并得向各地关于《性别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记者郭芷余/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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