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表示,2012年桃园地检署指挥破获陈男等集团性制造毒品案件,同年10月底发动搜索,在龟山区一处铁皮屋依法扣押K他命先驱原料及相关机具,因原料数量超过 20公吨搬运不便,即依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 2 项规定,征得毒品原料所在房屋使用人林姓民众(其转租该处供陈男使用)同意,责由其代为保管。
该案件经桃园地检署在2013年2月7日起诉后,经历审法院判决,分别判处陈男等有期徒刑2至3年在案,该批K他命先驱原料因属重要刑事证据,依法令不得轻易销毁。其后经部分被告判决确定。桃园地检署经法院同意后即依法办理销毁作业,因数量庞大,厂商无法一次处理,乃分批销毁,至2016年12月间销毁完毕。
事后林姓民众与桃园地检署就保管费用金额未能达成共识,林姓民众对地检署及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先后遭行政法院驳回,迄2020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为桃园地检署应给付林姓民众款项,案经林姓民众及地检署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
林姓民众今年陆续追加各级法院为共同被告,目前案件仍由行政法院审理中。桃园地检署表示,将依判决结果依法办理,绝不回避责任或损害民众利益。
桃园地检署强调,毒品销毁过程均依法律规定。然为解决毒品保存不易之困境,目前针对毒品或先驱原料等扣押物,地检署均已入库保管。
检察官对于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先驱原料均依扣押物状况,在侦查中征询当事人意见,经鉴定取样后以处分命令提前销毁;对于化学品,则经法院裁定许可后先行销毁。若因法院审理需要未能在侦查中销毁,检察官亦会于案件审理中声请法院裁定提前销毁,以解决毒品等物之保管问题,并避免发生类此争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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