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6号判决,宣告《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资讯隐私权及免于身心受伤害的身体权意旨,自判决公告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警政署表示,已通令各警察机关依判决意旨,非情况急迫时执行「非侵入性方式采尿」时,应取得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后始得为之;如遇情况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尿液,应立即于24小时内陈报检察官许可,以兼顾犯罪侦查之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之精神。

警政署指出,除通令各警察机关外,也将于各式集会(会报)、常年训练及勤前教育等场合加强宣导;后续亦协助主管机关(司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修法作业。

不具名基层刑警表示,不会有警察甘冒「妨害自由」的风险,对可能施用毒品的民众采尿,这对毒品严重残害社会治安的台湾来说,不是全民之福,而是法官没考量日后的严重性,毒品查缉将更显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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