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选罢法》第26条规定「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不得登记参选,是以判刑确定为要件,然而「免刑」判决确定是否属于「经判刑确定」,仍有解释空间,且洪男多年前被判免刑确定后,中选会确实多次准许他参与公职人员选举,并因此担任公职10多年。

至于洪男主张《选罢法》以人民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为由,就剥夺终生参政权,有违比例原则而有违宪之嫌,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有待双方于本案诉讼辩论后才能认定,在诉讼胜负尚难预料时,是否应准许洪男的假处分声请,应进一步依「利益衡量原则」作判断。

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县市议员选举将于11月26日投票,而洪男于2003年免刑确定后,仍经中选会核准参与公职人员选举,历任彰化县溪湖镇民代表、副主席、主席及彰化县议会议员,至今已10余年,显见洪男经营基层多年,今年依往例登记参选寻求连任,却遭中选会认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但马上就要投票了,若法院驳回洪男的假处分声请,他就无法列为彰化县第5选区县议员候选人,不仅有急迫危险,且损害确实重大并无可回复,日后就算洪男打赢官司,法院认定他具有候选资格,也毫无实际意义。

反过来说,若准许洪男的假处分声请,即使日后他败诉确定,中选会还是可以依《选罢法》相关规定撤销他的登记,或提起当选无效诉讼,对中选会或公益而言虽有影响,但不会造成无可回复的损害。

合议庭指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目的是防止发生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危险,是必要时暂时保护权利,经过审酌,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若驳回洪男的声请,对他而言所受的「无可回复损害」较大,因此驳回中选会抗告,裁定暂时准许洪本成登记参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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