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手被卷入碾肉机
判决指出,郭女2018年7月进入某食品公司担任作业员,每月薪资2万5000元,上工1个多月后,8月25日上午9时30分,郭女清洗碾肉机台时,因没将机台电源关闭,左手正好靠近滚动中的碾肉机滚轮,不慎被滚轮吸入碾肉机内,整只手血肉模糊,急救后左手重伤害,直到现在还是处于「左手腕关节僵直,五指永久丧失机能」状态。
公司竟称她是故意受伤
郭女认为,公司在扫除机器时没有上锁或设警告标志,导致机器启动运转而造成意外,扣除已领劳工保险114万2758元后,要求负责管理现场的简姓经理及公司还要连带赔偿她医疗费、劳动能力减损、精神抚慰金等共559万6023元。
简姓经理等被告辩称,公司对于新进员工是由资深员工带领新进员工一对一训练,更胜大型公司统一教育训练模式。这件事故肇因于郭女未依作业流程,在清洗机台时关闭电源,也没拿公司提供的刷子,贸然用手碰触机台滚轮所致,认为她可能是刻意或非过失受伤。
一审认公司仅负3成责任
高雄地院审理时,林姓资深员工作证表示教郭女清洗机台时,只教导清洗碾肉机零件,说机子只要站远远冲水就好,若要用刷子刷就要把开关关掉;但林男上班时,林女从未自己洗过机台。
法官认为该公司以前手教导后手操作的方式教导新人,可能出现错漏或以讹传讹的情形,认为公司作法不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定,确有疏失。且郭女除了劳保,并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又她此次伤害伤势非轻,且造成终身残疾,认为公司辩称郭女为诈保,显属无稽,有失公允。
但郭女未关闭电源就清洗机台才会出意外,也须自负7成责任,因此判公司及简姓经理须连带赔偿31万余元。
二审将雇主过失提告到5成
郭女上诉后,高雄高分院认为,郭女因该伤害减少劳动能力68%,伤愈后发生疤痕增生及色素沉淀,严重影响外观,易遭他人异样眼光看待,影响个人自信甚深,且事故发生时,她才30多岁,正值青壮年,精神上所受痛苦甚为巨大,将精神慰抚金从80万提告到100万。
合议庭并认为一审仅要雇主负3成责任太低,法官认为,雇主应负责教育劳工,善尽防护员工责任,因此提高雇主过失比例为5成,判雇主要再多赔61万元。全案确定。
而刑事部分简姓经理被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缓刑2年,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5场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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