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地检署指出,头城镇民刘黄姓桩脚替某镇长候选人现金买票,从10月至11月初,对该选区朱姓、刘姓、郭姓选民等人,以每票1000元,依户内有投票权人人数,各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现金进行买票,约定投票给林姓镇长候选人。

检方侦结,认为刘黄姓桩脚,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投票交付贿赂罪嫌,因刘黄姓桩脚已年满80岁,于侦查中已自白犯行,依《刑法》第18条第3项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5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其刑。另扣案的贿款1万2000元,请法院依法宣告没收。

至于收受贿赂的朱姓、刘姓及郭姓选民,均系涉犯《刑法》第143条投票受贿罪嫌,检察官审酌渠等所犯为最重本刑3年以下轻罪,于侦查中坦承犯行,并各主动缴回收受贿款即不法所得总计6000元或退回贿款6000元,犯后态度良好,均不起诉。

另外,壮围乡第二选区张姓乡民代表候选人及其蓝姓桩脚现金买票案,检方调查, 11月15日中午12时许,交付2000元给该选区蓝姓选民,约定将票投给张姓候选人,另交付2000元给蓝姓桩脚,请托蓝姓桩脚转交其户内有投票权的2名子女票投给张。

张姓候选人为求顺利当选,将6千元交给蓝姓桩脚,并由蓝姓桩脚在15日晚间8时许,把6千元交给某选民,请求该选民票投张姓候选人,但未被该选民应允。

检方认为,张姓候选人及蓝姓桩脚,均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投票交付贿赂罪嫌,蓝姓桩脚另涉犯《刑法》第143条投票受贿罪嫌。因张姓候选人及蓝姓桩脚已自白犯行,检察官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5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其刑。另扣案贿款1万元,请法院依法宣告没收。

检方表示,本周末即将举行本届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检察长李嘉明已指示检察官全面进驻宜兰县政府警察局辖下各分局,严密监控并迅速查缉贿选。

检方说,宜兰查贿团队本著「有闻必查、有据必办」之精神及「严查速办」之原则,全力打击贿选,请候选人及桩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也呼吁民众踊跃检举贿选拿奖金,检举贿选免付费专线电话0800-024-099转4,或拨打宜兰地检署检举专线03-9251835,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金,检举人之身分绝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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