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告诉法官,导师第1次碰她是4年级上学期,地点在教室里老师的座位上,「他先将手放我肩膀上,再往下摸,摸我的胸部,是用左手的手指摸,是用揉的方式,时间至少持续10秒,我当时有吓到,就往后退,老师把我拉回去继续摸,我当时吓到,所以印象深刻」

学生都在教室照样摸

到了5、6年级时,淫师用一样的方式逞欲,女童说:「每次都是在教室内,摸我的胸部的频率大约一个星期3次,有2次我去体育器材室放东西时,老师在里面抱我,用脸碰、磨蹭我的胸部,他的脸一直动来动去,大约持续10秒,我当时害怕到不敢动,但我不敢反抗,因为他很凶」,并说:「老师每次侵犯我都是在早上上课期间,当时有其他同学在教室,但他们看不到,因为老师是背对他们。」

淫师遭校方性平委员会调查时,供称在高高的讲桌后面改作业时,会把女童拉过来,「手就从肩膀这样顺势下去,就趁机占她便宜一下」、「6年级在体育器材室,用脸去磨蹭她的胸部那一次,她是跳高的时候站不稳,然后我就趁机把她抱起来,顺势用脸去磨蹭她」,至于做这些事的动机,淫师避重就轻说:「就是很好奇,所以界线没有拿捏清楚,就是越陷越深,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还是去做。」

辩「短暂偷袭」非猥亵

求偿案审理时,淫师强调自己只是性骚扰,趁批改作业时触碰女童腰部或胸部,是「短暂性、偷袭性,未满足性欲」的行为,几秒钟就结束,虽让女童感受屈辱或不舒服,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淫师在国小教室内触碰女童胸部,严重破坏家长、学生对老师的信任,且她被害时仅9岁至11岁,身心创伤,淫师侵害她的性自主权,审酌后判他赔偿女童及母亲各70万元、1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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