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判决书指出,阿明跟小玲结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去年(2021年)月8月4日晚上6时许,阿明在家中房间内,想要与小玲发生性行为,但小玲拒绝,但阿明并未因此作罢,反而还打算强行脱掉小玲的裤子,因为小玲紧拉住自己裤头而没有得逞,阿明见状竟直接把手伸入小玲裤子里头,抚摸小玲臀部及下体,小玲不断反抗,阿明最后才作罢离去。

小玲跟法官说,当时她和小孩正在房间内睡觉,阿明突然走进房间里,一进来后就压在她身上,一开始就要把他的手指要伸进我的裤子内,把手指在臀部、下体游移,企图要把手指插入小玲的下体内,手指头在那里旋转好几次,想要引起生理反应。当时小玲喝叱说「不要伸进去」还紧拉裤头,小玲当时觉得非常不舒服,跟阿明讲说「走开、我不要、我不喜欢」,共达8次。
 
后来阿明发现小玲拿手机录影,还把小玲的手机移开,但阿明并未走开,反而继续压在小玲身上,企图脱下小玲的裤子,但小玲不从,「因为他已经勃起了…我担心他要拿他的生殖器官进入我的阴道里面」才会一直说不要、走开、我不喜欢,最后因阿明的员工叫他,阿明才离去。

不过阿明虽坦承此事,也承认当时小玲已明确向他拒绝等过程,但他否认强制性交未遂犯行,辩称「是要测试她的反应,如果她要,再约时间,因为我们夫妻关系之前都是有约时间的习惯,且当日仍在上班时候,不可能在那时候做性行为」,并没有要与小玲发生性行为。

合议庭认为,既然两夫妻兼有约时间行房的习惯,直接口头询问意愿就好,却要在小玲数度表示不要,还叫阿明走开的情况下,仍要强脱小玲裤子,把手伸进小玲裤内抚摸下体,显示阿明有性交的主观犯意,加上小玲过程中都有挣扎、 抗拒并表示不要,但阿明还是违反小玲意愿,肆无忌惮犯罪,所辩不可采。

合议庭认为,阿明犯《刑法》221条第2项、第1项强制性交未遂罪,审酌阿明与小玲是夫妻,犹不知尊重配偶性自主决定权及基本人权,只为满足个人私欲,就对小玲犯强制性交未遂犯行,犯后饰词否认犯意,未见悔意;阿明虽想和解,但还是没能获得小玲原谅,也没对小玲有所赔偿,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他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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