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8日,张大春在脸书贴出国小二年级翰林版的国语课文《门、斗大仙》,然后PO文表示「依我看,这种课文,就是言不及义的疯话,也是国语文教育全退婴化的证据。如此低级无明的文章居然编入教科书,恐怕就是为了羞辱家长和老师。可是大家好像都觉得无所谓。真他妈的儿孙自有儿孙福!」。

文章还提到「作者林哲璋自称『信奉浅语艺术』、希望取悦未来的大人。然而我相信这样弱智的浅语,只会让未来的大人及早堕落。」

文章一出,引起教育界一阵讨论,翰林为此发出声明,因应时代转变,低年级国语以故事、童诗为主要内容,除了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生活化教材内容也符合教学需求,《门、斗大仙》一课是透过文中两位主角的故事教孩子认识情绪、将易混淆字和同部件字,以故事诗形式设计成课文,利于识字教学。作者林哲璋则认为名誉受损,对张大春提出告诉。

2人到案做过警询笔录后,警方将全案函送侦办,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门、斗大仙》被收录在翰林版小学的国文课文当中,文章的本身是否具有艺术性及教育性,且牵涉到国家教育,本身就是可受公评之事。

另外细究张大春的贴文,他所指的「弱智的浅语」是指「浅语艺术的文风」,而非指射、辱骂告诉人,文风本来就是可受公评,尤其这篇又是被选入小学课文里,符合刑法上「针对可受公评之事,做适当的评论」,因此处分不起诉。

林哲璋不服提起再议,但高检署认为全案调查完备,予以驳回。对于这个结果,林哲璋不能接受,使出最后一招,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法官仔细看了张大春在脸书的贴文,他是先张贴选录入我国国小二年级的国语课本内,由声请人林哲璋所撰写的文章,再表示不赞同的立场,以多个负面的形容词,批评、担忧我国儿童的国文教育程度,再于转述文章作者自述的信仰(信奉浅语艺术)、文章目的(希望取悦未来的大人)后,对于所谓「浅语」,以「弱智」、「会使未来的大人及早堕落」等语,再度重申个人不赞同、主观的评论。

依整体文章的脉络、语句,可知本案贴文应该是张大春在抒发对「我国国小二年级国语课本内文章」的选材编辑、国文教育妥适性不满,仅连带提及声请人的撰文信念,尚非针对「声请人」个人的人格、名誉而来,不能因声请人认为其信仰的浅语艺术、文章内容遭到尖锐的负面言词批评,就认为PO文的张大春主观上即有故意侮辱、轻蔑声请人「个人」人格的意思。

法官认为,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处分,并经高检署驳回声请再议的处分,处分的证据取舍、事实认定理由,都没有违背经验、论理及证据法则,因此驳回交付审判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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