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部康裕自2015年来多次检举让台湾盗版A片业者遭法办,之前他还邀请知名AV女优葵司、吉高宁宁拍摄影片感谢台湾警方,并发感谢状,然而他被控诬告已非第一次,2016年4月18日他前往北市忠孝东路六段的「航空DVD」情趣用品店,购买3片的盗版DVD,法官勘验店里的监视器录影时,店家发现羽部康裕当时所买的DVD封面,根本不是提告的3部片,羽部因此被店家控告涉嫌诬告,但士林地检署认为,应该是搞错而非故意,因此处分不起诉。
同年4月8日,羽部康裕指示林姓、张姓2名员工到光华商场附近「數位梦天堂」搜证,2名员工花了300元购买3部DVD,其中2片片名为「家政妇」、「某大手制药会社光碟」,另一部则片名不详,事后羽部指示林姓员工协助撰写刑事告诉状,向台北地检署及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刑事警察大队提告,北检调查后认为「數位梦天堂」杨姓负责人涉犯《著作权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9日,台北地院审理此案时,当庭勘验搜证影片,发现当时林姓、张姓2名员工在「數位梦天堂」所购得的影片并非是告诉状所附的3片「突击!元芸能人のムチセぶリ素人逆ナソパ」、「ツロウトハンタ-2」、「雪見纱弥 お贷しします」,而是「ランジェリー家政妇长瀬麻美」、「大手制薬会社受付嬢美雪さくら」,另一部则片名不详,杨姓负责人得知后,认为羽部康裕及其林姓员工故意栽赃嫁祸,对2人提起诬告罪。
2人到案后虽然坦承当时在「數位梦天堂」所搜证的影片与告诉状里面所附的不符,但否认有诬告的犯意,林男辩称:「我是依照公司指示买光碟、写告诉狀,写告诉狀时我是依照羽部康裕指示去写,资料也是他们提供给我」。
羽部康裕表示,「我推测是在制作告诉狀时放错,我也承认这是个错误,当时在台北有超过200家的盗版片贩卖店,同时对多家店进行搜证、进行诉讼,当时IPPA协会人员更迭频繁,人力不足,推测是造成这个失误的主因。对于这个失误,我感到很抱歉,但这些光碟确实都是工作人员去盗版店买回來的。數位梦天堂持续在贩卖盗版光碟,我没有捏造的必要」。
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当天林姓、张姓员工除了前往「數位梦天堂」调查盗版光碟,还有去附近其他店家调查盗版光碟,而羽部康裕当时除了对「數位梦天堂」提告外,也有对当天去搜证的另一家店「东京热便利屋」提告,而所附的搜证光碟,即是「ランジェリー家政妇长瀬麻美」、「大手制薬会社受付嬢美雪さくら」,另一部则片名不详。
另外检察官也当庭勘验当天林姓、张姓2名员工前住「數位梦天堂」的搜证影片,可见该店货架上所陈列的光碟种类甚多,事后警方在數位梦天堂总共查扣2万3402片光碟。
检察官认为,「數位梦天堂」可以作为羽部康裕搜证的素材甚多,且搜证成本低,若是一开始就知弄错,只要再去搜证就好,没有理由以栽赃的方式对该店责人提告,因此无法排除2人在整理资料时,将资料误植造成这个结果,因此认为2人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业者不服提起再议,高检署将全案发回北检续行侦查,但北检仍认为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业者再提再议,这回被高检署驳回。
对于检方侦查最后的结果,业者仍然不服,认为处分违法不当,向台北地院声请交付审判,但法官认为2名被告辩称可能因为保管程序瑕疵,导致错置搜证购得影片,进而各以错误影片对数位梦天堂、东京热便利屋提告,尚属合理可信。且依照卷内证据,也无法排除2名被告因证物错置而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证明2人确有诬告的犯意,因此认为业者交付审判无理由,予以驳回。